首页 > 中国历史 > 民国历史 >

政务院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》

分享 113970

分享

内容:第一条根据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,凡侵吞、盗窃、骗取、套取国家财物,强索他人财物,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,均为贪污罪。

第三条犯贪污罪者,依其情节轻重,按下列规定,分别惩治:一、个人贪污的数额,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;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。
AD位1

相关推荐

刘宋时期的商业发展概况

五代十国

公元1597年历史年表

明朝纪年

公元793年历史年表

唐朝纪年

李商隐的生平及死因

唐朝历史

抗战时期黄花塘军部的“高饶事件”

战时中国
AD位2

热门图文

AD3

上一篇:法布尔:首架水上飞机成功试飞

下一篇:美国总统:艾森豪威尔逝世